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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涉金融企业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专栏国内政策法规
来源:信用霍州  |  发布时间: 2020-10-30

海南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涉金融企业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信办函〔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涉金融企业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信用管理办公室

2018年1月8号

 

海南省涉金融企业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涉金融企业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函》(发改电[2017]662号)以及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涉金融企业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信息核查。

1、按照失信名单涉及的归口管理部门分类。

筛查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推送)按照失信原因分为五类,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推送给各归口管理单位进行核查。五类失信企业名单分别是“涉金融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和“失信关联黑名单”涉及的失信被执行企业、“失信关联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失信关联黑名单---证监会处罚企业名单”企业、“重点关注名单---工商异常名录名单”企业、“重点关注名单---非法集资预警名单”企业。

2、重点核查信息。

一是核对失信企业是否符合涉金融失信名单所列“失信情形”,是否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明失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有关协议。

二是核查、评估失信企业“风险蔓延”程度。主要从新增关联方、失信企业及其关联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的角度出发,可参照第二方征信机构提供的失信企业信息,核查失信企业的经营情况、涉金融情况等涉及风险蔓延的情况,对风险蔓延情况按照蔓延程度进行评价。

三是核查、评估失信企业风险危害程度。主要从涉案类型、涉案原因、涉案金额、涉案群体类型、受众范围、企业守信意识、主观故意程度方面综合评价。根据核查信息,汇总评价失信企业风险危害程度。

3、核查要求。

归口管理部门遵循本部门执法依据和流程,开展核查工作,对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失信企业,可启动多部门联合核查,采取看合同、调流水、查系统、审制度、谈高管等方式,对企业业务模式、资金往来等进行全面核查。归口管理单位应在核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的核查报告,由领导小组汇总。

(二)督促整改

1、整改目标。建议归口管理部门督促核实失信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具备申请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失信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实现失信名单内的企业失信记录归零或完成信用修复。

2、信用修复条件。经核查后,发现存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等情形的,不应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需要纠正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审核通过予以纠正。

整改前或整改后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企业,经原信息报送单位完成信用修复。

失信企业已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启动履行法定义务的,需对完全未履行的法定义务,出具书面履约承诺或和解协议。

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失信企业、整改工作结束后仍未完成整改要求的失信企业,经商有关部门后,列入涉金融黑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海南)网站进行公示。

3、整改流程。

一是出具整改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向失信企业出具《告知书》、《整改通知书》。《告知书》告知企业被列入涉失信名单的原因;

《整改通知书》描述失信企业失信事实,由失信企业指定人员在整改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整改内容、整改流程及期限要求。具体的整改内容、整改流程及期限要求由归口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

二是整改义务的落实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指导失信企业签订《信用承诺书》等方式,督促失信企业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承诺履行法定义务,或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协议等执行情形。

区分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情形、拒不整改或违法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情形以及具备主观履约意识、客观条件上确实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形,建议可采用培训教育、公共媒体曝光企业及关联方名单、限制失信企业及关联方开展业务、冻结企业及关联方(含自然人)资产等等多种合法合规方式,监督失信企业落实整改要求。

二、职责分工

(一)成立海南省涉金融领域企业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发改委、省高院、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发改委作为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部门。

(二)各部门职责。按照涉金融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失信关联黑名单、失信重点关注名单中的企业注册地,对涉金融失信企业进行归口管理。

省高院负责对“涉金融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失信关联黑名单”涉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的核查,督促失信企业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企业失信行为。

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对“失信关联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企业的核查,督促失信企业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企业失信行为。

省工商局负责“重点关注名单一一工商异常名录名单”企业的核查,督促失信企业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企业失信行为,争取把异常经营名录的失信全额清零。

省处非办负责对“重点关注名单一一一非法集资预警名单”企业的核查和跟踪监测,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主要责任人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省公安厅应及时向省信用办通报有关涉金融失信企业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失信企业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

专项治理工作涉及到上述部门之外的其它部门配合支持的,省信用办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完成。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海南省涉金融领域企业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络员,建立长效工作联系机制。

(二)建立工作月报机制。

各成员单位每月底的前一个工作日,将专项治理工作阶段进度及计划安排、存在的问题、经验做法等形成书面材料,按时反馈省信用办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三)建立协调磋商机制。

对于涉金融企业失信名单存在企业交叉的,由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于涉金融企业失信名单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可建立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工作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督促企业整改。治理整顿过程中相关部门确有需要获取失信企业账户信息,由省信用办协调相关部门经过法定程序后获取相关便利。

(四)整改成果评价。

整改阶段结束后,由省信用办(或委托第二方征信机构)按照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成果评估标准对各成员整改成果进行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标准主要从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完善情况、整改效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四个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