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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最高法将出台惩治虚假诉讼司法解释
专栏风险提示
来源:诚信贵州  |  发布时间: 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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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要尽快出台关于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推动当事人诚信诉讼”,这对于落实民事诉讼法关于诚信诉讼的要求意义重大。

此次发布的《规划》共七部分,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党的领导、司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价值引领、统筹推进等五项原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立项、起草、论证、修改、补充、废止等各项工作中,确保司法解释导向鲜明、要求明确、措施有力,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虚假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利用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据了解,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诚信缺失、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和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高效,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厅副厅长甘雯表示,司法资源是一个稀缺资源,如果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去应对大量的滥诉和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有限的资源就无法用在刀刃上,立案登记制改革就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对此,《规划》强调,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要及时研究出台有关适用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司法解释,进一步修订完善合同法司法解释,在全社会倡导讲诚信、重规则的契约精神;修订完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维护市场秩序;尽快出台关于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推动当事人诚信诉讼;修订完善政府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相关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促进政府守信践诺;修订完善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对于如何落实《规划》,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姜启波表示,在今后司法解释立项时优先以《规划》所列项目作为司法解释立项的审查依据,未将《规划》所列计划项目作为司法解释申请立项的单位,原则上不再立项起草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实践中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需要、反映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其它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司法解释需求,要及时进行审查,并及时进行立项起草新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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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虚假诉讼的“套路”终会自食其果

因为很多人不清楚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以及严重的后果,而去“飞蛾扑火”,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哪些“套路”属于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会接受什么样的法律制裁?让小编用一些案例来告诉你。

套路一:假借条逃避执行

赵某某因生意失败,债台高筑,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欲将其名下的一栋写字楼拍卖,将所得拍卖款分配给债权人。眼见房产将被拍卖,为了少还债务,赵某某想到自己侄女钱某某在2014年曾向自己转账140万元,便于2016年10月,伙同钱某某一起伪造了一张虚假的借条,虚构了赵某某向钱某某借款140万元的债务借条,后由钱某某凭此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去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起诉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了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秀屿区检察院审查发现钱某某并没有借款140万元给赵某某的经济能力,在铁证面前,钱某某承认了其与赵某某联手虚假诉讼的事实。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民间借贷领域是发生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民间借贷造假案件的特点明显。首先,诉讼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配合默契,一般为亲属、朋友;其次,一般以调解方式结案;再次,事前串供,关于案件事实口径一致,查处较难。

套路二:假离婚为谋钱财

因做生意亏损,对外欠了债务,任华和王燕夫妻二人协议办理假离婚,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债务男方偿还。为确保感情关系,双方又签了一份《夫妻协议》,约定“家产属双方共同所有,若反悔则归对方”“不能以离婚的幌子做出违背夫妻之间的道德(的事)”“等债务过后再复婚”……

然而,复婚的日子到了,王燕却拒绝了。

没了房子、车子,还失去了妻子,任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夫妻协议的约定判令财产归男方所有。近日,四川广元利州区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离婚有效,房子车子均归女方所有,离婚协议中对车辆未进行分割,女方支付4.5万元财产分割费。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近年来,离婚案件中的虚假诉讼即假离婚现象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居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如果离婚案件的虚假诉讼一旦成功,很容易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影响和损失。

套路三:虚构商品房买卖骗取银行贷款

某公司开发了一处房地产项目,因销售不理想导致资金回笼困难。为了缓解燃眉之急,该公司急需银行贷款,可房子卖不出去就不好抵押。于是,公司找人想出“高招”,先以赵某等459人的名义,签订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把房屋登记在赵某等“买房人”名下,然后以此为抵押办理了登记手续,顺利地从银行获取了贷款。

3年后,该公司渡过难关,顺利还清了贷款。此时,公司想起了那些根本没卖出手的房子,但难题却摆在眼前——必须注销掉赵某等459人名下虚假登记的房产。于是,公司老板杨某找到了律师李某、贾某等人。2010年3月,李某、贾某所在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等“买房人”委托,代理他们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注销房产登记,该公司为此支付代理费200万元。

经调解,法院出具了459份民事调解书,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成立,由该公司单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注销手续。通过虚假诉讼,459套房回到杰利公司手中。然而,贪婪的杰利公司又去税务部门申请退回此前缴纳的400多万契税,这引起了税务部门的警觉。随后,检察机关介入,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套路四:伪造劳动合同套取冻结资金

2016年3月,被告人宋某与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商议通过虚构债务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从法院冻结的拆迁款项中套取部分资金,后伪造工资表、劳动合同、欠条,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8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并持上述虚假材料以欠工资名义向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等人均保证提供的证据真实,不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后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等8人分别与被告人宋某达成调解,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八被告人遂持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泗阳法院申请执行,企图参与分配被告人宋某所有的已被法院冻结的拆迁款,被法院执行局识破遂案发。

泗阳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宋某某、周某某等九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泗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宋某、宋某某、赵某某等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傅某某等7人拘役五个月到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