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信用公示  >  行政处罚公示
李孔龙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霍水行罚决字[2019]第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孔龙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142************717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12条
违法事实 未经批准,私自在汾河河电厂桥下停放车辆 罚款金额(万元) 0.1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5 处罚有效期 2019-07-19
公示截止期 2019-07-15 处罚机关 霍州市水利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82012795234F 数据来源单位 霍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40982012795365B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违反《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28条
处罚内容 经查明,李孔龙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汾河河道内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根据《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千元整。
备注